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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(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)

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44号(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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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
发布时间:
2016/01/11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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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 【内容类别】进出口货物监管类
【文  号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15〕44 号 【发文机关】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15-12-29 【生效日期】2016-1-1
【效 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 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〔2015〕第1号发布)的规定,中国人民银行、海关总署调整了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》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        一、进出口“金制工业、实验室用制品(海关商品编号7115901020)”的,免予办理《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》。

        二、调整后的《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》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,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〔2014〕第31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。

 附件: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.docx